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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加强

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我区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振兴"计划,完善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积极促进就业,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经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企业、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中心、各职业介绍机构、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的个人。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

  1、企业委托开展新员工定向培训,并对办理录用手续满一年以上的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每录用一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2、企业委托开展内部员工中高层次培训,一次性委托满30人以上,每鉴定合格一人,中级补贴200元/人,高级补贴400元/人。

  (二)社保中心、职介机构。

  社保中心、职介机构完成规定指标,按10元/人补贴;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就业人数10元/人补贴,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按就业人数15元/人补贴。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模块培训,鉴定合格,补贴200元/人;开展中级工培训,鉴定合格,补贴300-500元/人;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鉴定合格,补贴1000元/人。享受补贴的班级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培训,自觉接受业务部门的督查,无违规违纪现象,鉴定合格率达到该专业市平均合格率水平,每人每年申报一次。机构应积极推荐学员就业,培训后学员未实现就业,各等级按照标准的50%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补贴剩余50%。

  2、鼓励机构根据青浦产业发展需求拓展新培训专业,提升培训层次。对机构首次申报的新专业,等级为中级工,申报成功按照设备添置费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机构申报高级工培训资质,申报成功,按照设备添置费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机构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资质,申报成功,按照设备添置费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报的专业二年内被取消培训资质,补贴的费用必须退还。

  3、对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范围之外,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培训专业的培训课时,由各培训机构通过一事一报形式提出补贴申请。补贴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培训费的50%。

  (四)个人。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补贴对象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其它有效证件,到青浦区公共职介培训窗口申领职业培训帐户卡。

  2、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向培训,获得上岗证书,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予以300元/人的奖励;对参加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予以500元/人的奖励。

  3、对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决赛成绩第一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选手,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竞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选手,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积极推荐竞赛选手的单位,按照选手人数,给予一定的赛前辅导费补贴。

  4、凡享受奖励的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万人就业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资金来源

  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审批程序

  申请对象填写一式三份的《培训费用补贴申请表》(附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提出费用补贴申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及有关委、办、局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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