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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招录“双困”人员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

招录"双困"人员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招录"双困"人员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区招录"双困"人员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区的促进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双困"人员,现就本区吸纳"双困"人员就业给予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企业或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等由政府出资扶持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补贴条件

  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规定与"双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等由政府出资扶持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双困"人员的,在保证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名"双困"人员每月200元的标准(交通、误餐费补贴)补贴给组织,工资不足部分由劳务单位及镇、街道财政补贴;

  (二)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招录的,经区职业介绍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在保证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名农村特困人员每月200元的标准(交通、误餐费补贴)补贴给组织,工资不足部分由劳务单位及镇、街道财政补贴;

  (三)企业或非正规就业自主型劳动组织招录本区"双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协保人员每年2000元、失业人员每年4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或非正规就业自主型劳动组织。

  四、审批程序

  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五、资金来源

  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附则

  (一)以上各项补贴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6年12月31日止,原相关补贴(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另附。

  (三)本意见解释权属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及有关委、办、局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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