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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动手册》须知
发布日期: 2006-11-29

 

  一、受理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一般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以内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劳动者。

  二、受理部门

  (1)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到区、县职业介绍所"专业人员介绍"窗口办理。

  三、受理时间

  (1)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2)区、县职业介绍所"专业人员介绍"窗口

  周一至周六 9:00――16:30

  四、办理凭证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一寸证件照二张;

  (4)单位出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办理《劳动手册》并发给。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本人未通过原因。

  六、补办《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手续

  (1)失业、协保等人员遗失《劳动手册》或农村富裕劳动力遗失《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一张,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2)单位遗失在职人员《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应由单位持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一张,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的,予以补发《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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