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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在1999年7月1日以后参加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项目应与就业岗位相应)并实现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
二、受理部门
本人户籍所在区职业介绍所“就业培训”窗口。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6:30
四、办理凭证
(1)已办理招工录用登记手续的《劳动手册》;
(2)《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培训费发票;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培训费用补贴(补贴费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制定的指导价格)。
审核未通过的,当场告知本人未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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