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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二、受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窗口。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6:30
四、办理凭证
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可在申领的次月凭银行储蓄卡(首次申领者可在规定的日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保窗口领取银行储蓄卡),在规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之前)直接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审核未通过的,由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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