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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1997]22号)
二、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备保管档案的单位。
三、办理凭证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办理单位填写的《代理协议书》。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代办服务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招退工接待窗口”办理。
五、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通过:
1.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书”;
2.为代保管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招退工等一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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