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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缴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二、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保窗口。
三、受理时间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四、办理凭证
《劳动手册》、户口簿、退工单、本人书面申请。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银行储蓄卡在规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之前),直接到银行领取1-6个月失业补助金。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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