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务承诺 | 监督与信访 | 网上办公  
------------------------------------------------------------------------------
 
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 2006-11-29

 

  一、  失业登记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二、失业登记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失业登记凭证

  1、凭《劳动手册》;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办理《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四、失业登记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办理失业登记结果

  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六、失业登记的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七、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上一篇: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须知

  下一篇: 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须知

Copyright 2003 shanghai QingPu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