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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受理部门
被退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所"招退工接待"窗口。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9:00――16:30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 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 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力登记表》内记载招工、退工日期并盖章。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所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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