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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受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保窗口。
三、受理时间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四、办理凭证
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户口簿、本人的书面申请,特殊工种还须持有《有关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证明》。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时的银行储蓄卡,在规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之前)直接到银行领取。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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