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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受理部门
区、县职业介绍所"招退工接待"窗口。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9:00――16:30
四、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 初次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还须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变更)表》,并带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所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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