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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服职[99]第33号)
二、受理对象
遗失《劳动手册》的失业、协保及在职人员。
三、办理凭证
1.户口簿及身份证;
2.一寸证件照一张;
3.书面申请。
四、受理部门
失业、协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受理;在职人员由原单位受理。
五、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告知本人未通过原因。
审核通过:
1.失业、协保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核实后,在本人书面申请书上盖章;在职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确认后,并出具相应凭证。
2.失业、协保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遗失登报手续;在职人员由单位或本人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的遗失登报手续;
3.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为其补发《劳动手册,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个人基本信息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劳动手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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