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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
2.《关于徐汇区劳动局〈关于无法确定被诉人涉及退档的争议应由受委托管理档案部门直接退档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就[1998]27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者。
三、办理凭证
1.本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一寸证件照二张;
4.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证明。
四、受理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分所)“招退工接待窗口”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
1.用人单位遗失劳动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负责补建,并办理相应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业主逃匿的用人单位,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证明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
3.用人单位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可凭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重新申办《劳动手册》。
五、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通过:
1.受委托保管档案的职业介绍所做好退工登记备案所需凭证的收集工作;
2.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工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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