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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6-001 关于2006年青浦区内资企业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青劳保[2006]50


关于2006年青浦区内资企业

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局,区直公司: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工资市场决定机制的建立,适度调节企业间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区内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参照市公布的200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㈠2005年人均工资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6823元)的,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500元;

  ㈡2005年人均工资基数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以上,但在200%(53646元)以内的企业,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200元;

  ㈢2005年人均工资基数达到或超过53646元的企业,2006年工资指导增长线为2000元,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企业,也可实行零增长;

  ㈣2006年人均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1600元。

  二、关于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㈠人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企业2005年度工资清算后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职工平均人数(指签定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核定。企业初次核定工资基数,原则上参考本企业前三年人均效益、人均工资的实际情况确定,新办企业按上年度本市同行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确定。

  原实行其他工资管理办法,今年要求改按本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其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实际数核定,人均工资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被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实际数核定。

  ㈡新增工资办法

  1、按效益考核办法:

  企业人均工资随效益的增加而上下浮动,人均效益基数按上年清算实绩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在1:1之内确定,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可视情况下调浮动比例。对于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档计提办法:即新增效益工资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以上至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虽然低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但挂钩经济指标增长特别快的,提取标准可上浮一些。

  企业效益下降,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的20%。

  2、按目标考核办法:

  目标效益主要以实现利润为考核指标,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作为制约指标。目标效益可以企业上年利润实绩或当年主管部门下达的实现利润考核数确定,企业完成目标利润的,可按确定的2006年本区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提取新增工资以当年消化新增工资后不亏损为限。

  3、减亏挂钩办法:

  经营性亏损企业,企业亏损比上年实际数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900元实发水平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则按人均1000元安排新增工资。

  ㈢已实行带征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可按工资增长指导线原则进行工资总额发放的控制,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劳动部门核定。

  ㈣特殊行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少数特定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及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其2006年实际亏损数低于2005年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人均新增工资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9%安排。提取新增工资的方案须报劳动部门批准、财税部门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提高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比重,降低与产值挂钩的比重。其他有关问题和计算口径及方法继续按《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36号]执行。

  3、当年成立的各类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基数应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市)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本区确定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进行核定。未经劳动部门核定人均工资基数的各类企业,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水平应控制在财税部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按实列支成本。

  4、政府性投资、开发、建设的企业,在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本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新增工资。

  ㈤新增工资的申报、审批程序

  人均工资总额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人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确定后于6月底前下达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预测当年经济效益状况提出合适的工资增长方案,于9月底前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税部门备案(报审表附后)。

  三、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㈠试行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

  符合《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7号]文件规定的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㈡试行条件

  符合试行范围的企业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应加强内部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两项机制:一是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即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应通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协商确定);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经营者收入和与其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㈢申报程序

  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及《申报表》(附后)等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区税务部门备案。

  转制企业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拟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申报表》等书面材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区税务局。

  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劳动力价格、本区确定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一般在7月底之前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当年的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出现亏损的,应降低工资水平。当年工资水平的调整一般应在7月底之前确定,并在9月底以前将试行方案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区税务局。

  ㈣对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的管理

  企业在次年初应对上年度自主决定工资水平情况按(附表二)填列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在2月底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时,企业还应进行包括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人均工资、人均实现利税、人均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经营者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等内容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于4月底之前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检查或列入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

  ㈤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1、转制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转制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不认真履行协议的;

  3、企业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或不认真履行协议的;

  4、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上年执行情况的;

  5、审计结果与企业报告情况差别较大的;

  6、其他违反规定弄虚作价情节较严重的。

  不再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当年起按面上企业当年办法执行,符合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人均工资和效益基数按试点前最后一年的清算数核定。

  对上年亏损的企业不得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㈥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可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

  五、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六、加强内部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管理

  企业应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一般应控制在当年适用的计税工资标准内,费用总额一般应控制在上年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数内,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政策可提取的额度内,并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超过当年可提取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清算和监督检查

  对实行工资清算的企业,由区财税、劳动部门年终根据市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计提人均工资总额的职工年平均人数要按照在岗实际人数(指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计算,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生活费要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成本费用。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工作。

  八、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改革,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内部分配要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市场价位相衔接、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对企业关键性岗位职工、科技人员实行收入分配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劳动创造性。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运用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拉开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把经营者收入水平与企业资产经营运作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挂钩考核,要制定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法。在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拉大,收入增加同步性减少的情况下,尤其要注重企业内部民主协商机制的建设,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九、必须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调节个人的收入水平。

  

  附件:

  1、2006年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

  2、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年度执行情况表

  3、二00六年企业人均目标效益工资报审表

  4、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企业工资、经济指标基数报审表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内资工作意见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劳动保障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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