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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16家)
1、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上海市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
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1个)
4、上海市青浦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
5、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行政执法事项(共2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1 对职业介绍机构资质的许可
2 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的许可
3 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 对集体合同的审核
(三)行政处罚事项(10项)
1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 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职业介绍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10 对个人骗取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确认事项(3项)
1 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登记
2 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登记
3 工伤认定
(五)行政裁决事项(1项)
1 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裁决
(六)行政给付事项(2项)
1 对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2 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七)行政征收(用)事项(2项)
1 对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 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
(八)其他执法事项(3项)
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理
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为的行政处理
3 劳动监察
三、行政执法依据
㈠法律(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㈡行政法规(5)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失业保险条例》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㈢国务院决定(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㈣地方性法规(2)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㈤部门规章(4)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4、《集体合同规定》
㈥市政府规章(6)
1、《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3、《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4、《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5、《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6、《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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