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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901000-2007-003 关于本区建立专职就业援助员队伍的通知
(2007年5月14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保[2007]22号


关于本区建立专职就业援助员队伍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员作用,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就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就业援助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2004]5号)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专职就业援助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就业援助员由各街镇组建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形式的就业援助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聘用。服务社负责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兼任。

  就业援助员实行全日制工作制(专职)。原则上每个居委、村委聘用一名。

  二、就业援助员聘用条件

  1、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2、学历原则上为高中以上,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年龄偏大,从事劳动保障工作2年以上,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学历可适当放宽。

  3、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发给的就业援助员上岗证。

  三、招聘和培训

  就业援助员招聘工作由各街道、镇就业服务部门负责组织。需新聘就业援助员的,应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组织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招聘,经考核录取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并由服务社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劳务协议期限原则每年签订一次。

  就业援助员上岗前培训,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工作职责

  1、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2、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基本状况,建立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当社区居民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4、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认定的有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就业。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相关人员,并跟踪服务。配合街、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

  5、积极向农村人员宣传农保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员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6、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经费标准和来源

  就业援助员队伍的经费由市、区和街道、镇共同承担。

  1、月收入补贴

  就业援助员工资标准按照市"万人就业项目"执行,由市、区两级支付每人每月补贴1150元。

  就业援助员月收入按"点对点"支付方式,每月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2、社会保险费缴纳

  招聘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失地镇保无业人员的需补缴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经费由镇、街道承担。

  六、其他

  1、就业援助员的办公地点及设备由居委(村委)落实。

  2、各镇、街道招聘工作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招聘结束后,需将工作小结报区劳动保障局。

  3、专职就业援助员招聘后,兼职就业援助员职务自然免除。

  4、就业援助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就业援助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2004]5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专职 就业援助员 通知

  抄送:区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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