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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7〕4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校企合作
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 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
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高技能人才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
号)精神,现就本区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和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通过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
1、在2006
年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在本区电子信息、精密机械、印刷传媒、休闲旅游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2、到" 十一五"期末,本区校企合作企业达到50 家,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1000 名。
三、组织构架
1、设立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
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劳动保障的副区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外经委、青浦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做好培训后上岗就业录用手续。区教育局指导推动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对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和学员数量进行统计。区经委、外经委、工业园区在区内各规模企业中开展校企合作宣传,积极促成由企业命名的校企合作培训班。区发改委及时提供全区产业发展、行业分布的各类信息,为院校调整专业作出正确决策。区财政局保证校企合作所需的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建立技师学院
借助中心城区各类院校的教学资源,创造条件,在本区中职校中确定一所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在其骨干专业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经市协调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增挂"技师学院"的牌子。
四、培养要求
1、坚持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战略
通过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端带动发展战略,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实现梯次发展,推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整体展开。校企合作双方要紧密结合企业先进生产装备和技术发展的最新要求,共同制定合作培养方案、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式等,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以及课题攻关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成效。
2、坚持培养合作模式的多元化
按照"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的方针,合作双方结合实际,选择符合双方需求的合作模式,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合作学校与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内容、方式和结果,进一步规范合作行为,保证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考核评估。
3、坚持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与加强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并重
合作院校在对全日制学生实施校企合作培养的同时,要将工作重点逐渐转向对企业在职职工的高技能培训。根据企业生产安排和实际需要,举办专门的技师班或高级工班,将学校建成企业职工高技能培训基地,力争教学为现场服务,内容与岗位挂钩,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应用性,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多元化的需求。
争取在五年时间内,开展校企合作培养的院校,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在当年毕业生中的比例达到10
%以上;中级工在当年毕业生的比例达到70 %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逐年增加。
五、经费保障
1、对纳入市校企合作培养院校的重点专业,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项目和运作费用予以拨付。
2、对区协调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与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校企合作项目参照市补贴标准和项目,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拨付。
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对政府补贴的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建立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区协调指导委员会按照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教育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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