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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青年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08-14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7〕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青年职业

见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开展青年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开展青年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区青年就业,缓解本区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根据沪劳保就发(2007)10 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青年职业见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见习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 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 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未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定为3-6 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后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见习学员费用

  1、见习生活费: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青年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每人每月450 元。

  2、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元。

  3、见习交通费: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本区青年在见习期内每人每月享受交通费补贴200 元。

  四、见习基地的确认和相关费用补贴

  1、凡符合本区经济重点发展行业的,提供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备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

  2、见习基地必须对每期的见习岗位人数列出计划,制定带教计划,做好见习学员日常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情况和学员想法,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高效。见习基地管理费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50 元予以补贴。

  3、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带教老师。对带教老师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50 元予以补贴。

  五、资金渠道

  见习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基地管理费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见习交通费、带教老师补贴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时拨付到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 区属单位在招聘应历届大专以上专业人员时,应优先录用具有见习经历的人员。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事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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