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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将中职校学生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08-14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7〕5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将中职校学生

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将中职校学生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将中职校学生纳入政府补贴

培训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本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高素质的复合型青年技能人才,切实提高本区青年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中职校学生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培训项目

  参照市劳动保障局推出的培训补贴项目,或与区域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考核证书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贴比例

  1、对参加本专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补贴90%。

  2、对参加本专业外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鉴定合格,初级补贴50 %;中级补贴70 %;高级及以上补贴90 %。

  三、培训机构

  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纳入市职业培训网络的培训机构。

  四、补贴培训要求

  1、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先将培训项目报区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备案,培训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并接受区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必要的监督,确保培训的实效。

  2、对报名参加补贴培训的学员,要加强培训指导。

  五、补贴培训费用申报

  培训机构举办的班级,在考核发证结束后,填写一式两份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向区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提出费用补贴申请。培训费用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教育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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