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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7〕5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对本区农村富余
劳动力跨区(县)非农就业实施补贴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对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非农就业实施补贴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对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
非农就业实施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大力推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根据沪劳保就发[2007]9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征地劳动力(以下统称"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非农就业实施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区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一)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外区县就业的,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2 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 元,所需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后,缺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二)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当月实际就业天数不低于15 天的,可以享受该月补贴。
(三)就业补贴期限的核定,以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退工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累计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三、补贴申请
(一)就业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 先就业后申请"。
(二)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可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5、其他按规定所需要递交的材料。
(三)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应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凡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就业补贴,但补发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四、补贴受理和初审
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经初审通过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五、补贴审核
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经审核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通知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发放工作;对不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
六、补贴发放
(一)经审核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一般应在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出申请的次月,发放经核准同意的补贴金额。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新增人员名单,提交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制作银行卡,并在收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划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区补贴资金,一并发放到申请者的个人帐户。
七、其他
(一)对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就业补贴的,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予以追索。
(二)本意见的政策操作口径由区职业介绍所负责解释,经费核拨的有关问题由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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