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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7〕10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
发放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
发放标准的意见
根据本市对镇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实际,结合本区现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水平,同步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60元,每人每月增加60元。新标准从2007
年7 月1 日起执行。
原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特殊老龄补贴暂不作调整。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征地养老 生活费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8 月28 日印发 上一篇: 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7年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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