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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7〕10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
(职)人员2007年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7 年养老金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7 年养老金的意见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7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95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费用,由各镇、街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养老待遇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8 月28 日印发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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