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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7年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04号)
发布日期: 2008-01-09

 

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7〕10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

(职)人员2007年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7 年养老金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7 年养老金的意见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7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95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费用,由各镇、街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养老待遇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8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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