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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8〕4号
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青浦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已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调整2008 年度青浦区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第22号市长令)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的通知》(沪劳保农[2000]3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保缴费标准,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调整2008年度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本地区上年度劳动力平均收入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全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570
元/人/年。
二、单位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度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2880 元/人/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农保缴费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4日印发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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