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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丽萍:
本会受理的你与上海蔡斯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劳仲[2007]办字第971号),本会已作撤诉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五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仲(2007)办字第971号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本会对该案(青劳仲[2007]办字第971号)作撤诉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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