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综发(2008)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