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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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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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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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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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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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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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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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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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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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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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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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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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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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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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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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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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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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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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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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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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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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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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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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