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23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徐泾镇某家具公司46名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21余万元的申诉,该企业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发生变化,2008年2—4月的工资未支付给员工。
收到申诉书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即启动集体争议特殊处理程序,组成合议庭,于第二天就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将5月4日的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开庭当天,被诉人无故拒不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为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拖欠工资时间较长,申诉人的情绪比较激动,搜集证据有较大难度。应申诉人代表要求,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同意延长申诉人的举证时间。5月16日,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被诉人支付46名申诉人2008年2—4月的工资18万余元。申诉人拿到裁决书后,感慨地说:“我们的血汗钱终于有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