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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失业人员;
2、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4、已经办理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如实填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办理就业登记: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劳动手册》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窗口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就业登记手续。
3、审核: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劳动手册》、"农业银行实名制结算户存折"等有关证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银行存折帐号登记手续,核定享受期限标准。
4、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失业保险部门次月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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