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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 2008-06-04

 

  一、主要职责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活经营秩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以及涉及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受理时效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处理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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