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Qb3304000-2008-915 发文字号:青劳介民(2008)004号 发文日期:2008-08-18
张建飞同志:
你于2008年8月7日要求设立上海锦帆职业介绍所的申请收悉。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同意设立该所。请你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作出贡献。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