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6-16

 

青府办发〔2009〕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区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在做好市级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开业贷款担保及贴息等创业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在本区创业的有关人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2009 年内在本区创业并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二)2009 年内在本区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2008、2009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除外)。

    (三)2009 年内在本区创业的本市2008、2009 年非上海生源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且吸纳5 人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的人员。

    (四)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在2009 年成功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补贴条件

    (一)本区户籍的“三类人员”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补贴期间正常经营。

    (二)高校毕业生需参加开业能力测试,并通过创业能力培训;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与其本人一致;经济组织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前拥有有效的劳动组织证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保持原组织内人员的岗位稳定。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个体工商户业主、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每人每月200 元(按月提出申请)。

    (二)高校毕业生在2009 年内成功创业的享受以下补贴:

    1.创业满一年,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 元(可按季申请);

    2.创业培训期间一次性交通误餐费500 元(创业满一年后提出申请);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按最低基数全额补贴(限1 人),招录的从业人员属本区户籍的给予镇保全额补贴、城保(按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50%的补贴,最长期限为一年(按季申请);招录的从业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在2009 年成功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满一年的一次性补贴5000 元(可按季申请)。

    (四)以上三项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组织补贴申请表》。

    (二)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 个工作日内,对创业组织的各类情况进行初审。

    (三)区级审核

    初审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金额划拨至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再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下拨至创业组织银行账户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如今后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本意见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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