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办发〔2009〕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
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 号)和《关于做好2009 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 号)精神,为了加大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力度,特别是2008、2009 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缓解劳动力供需矛盾,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青年参加见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见习基地范围
凡本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区属公司、民办非企业、村(居)委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可以申报,经审核认定为职业见习基地。
二、申报见习基地的条件
凡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行业的,均可以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一次性可容纳见习学员5 人以上。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
3.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三、见习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区各类未就业青年,均可凭身份证、《劳动手册》报名参加职业见习。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一般定为3 至6 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见习的由见习单位申请,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见习学员补贴
1.见习生活费: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区青年,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月发放。
2.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 元。
3.见习生补贴: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区青年在见习期内每人每月享受补贴500 元。
六、见习基地补贴
1.见习基地应对每期的见习人数列出招聘计划,制定见习带教计划,做好见习学员日常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情况和学员思想状况,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内容和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高效。并做好见习基地的评估资料。见习基地管理费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200 元予以补贴。
2.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带教老师,对带教老师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50 元予以补贴。
3.见习基地招聘见习生规模达10 人以上,且本企业在见习期内或期满后录用率占见习生总数70%以上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录用一人一次性奖励企业2000 元。
4.见习学员期满结业后,半年内被其他企业录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录用一人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 元。
七、资金渠道
1.见习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老师带教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2.见习基地管理费、见习奖励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见习补贴500 元,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
八、其他
1.如今后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2.符合《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 号)规定,实施创业见习,有关补贴事项、奖励标准、资金渠道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