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6-16

 

青府办发〔2009〕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

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 号)和《关于做好2009 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 号)精神,为了加大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力度,特别是2008、2009 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缓解劳动力供需矛盾,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青年参加见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见习基地范围

    凡本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区属公司、民办非企业、村(居)委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可以申报,经审核认定为职业见习基地。

    二、申报见习基地的条件

    凡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行业的,均可以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一次性可容纳见习学员5 人以上。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

    3.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三、见习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区各类未就业青年,均可凭身份证、《劳动手册》报名参加职业见习。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一般定为3 至6 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见习的由见习单位申请,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见习学员补贴

    1.见习生活费: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区青年,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月发放。

    2.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 元。

    3.见习生补贴: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区青年在见习期内每人每月享受补贴500 元。

    六、见习基地补贴

    1.见习基地应对每期的见习人数列出招聘计划,制定见习带教计划,做好见习学员日常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情况和学员思想状况,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内容和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高效。并做好见习基地的评估资料。见习基地管理费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200 元予以补贴。

    2.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带教老师,对带教老师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50 元予以补贴。

    3.见习基地招聘见习生规模达10 人以上,且本企业在见习期内或期满后录用率占见习生总数70%以上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录用一人一次性奖励企业2000 元。

    4.见习学员期满结业后,半年内被其他企业录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录用一人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 元。

    七、资金渠道

    1.见习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见习老师带教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2.见习基地管理费、见习奖励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见习补贴500 元,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

    八、其他

    1.如今后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2.符合《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 号)规定,实施创业见习,有关补贴事项、奖励标准、资金渠道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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