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办发〔2009〕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 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区2009 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
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2009 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 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帮助本区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稳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区“稳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区经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国资委、工商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工商联和区社保中心领导参加,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困难企业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1.本意见所指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2008 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企业当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20 人,并且申请认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08 年12 月参保人数的80%;
(4)对已列入环保整治、节能减排关停并转计划名单的企业,以及列入市政动迁的企业,不纳入“困难企业”范围;
(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2.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本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1.“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企业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2008 年度财务报表;
(2)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的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计划;
(3)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4)2008 年12 月以及申请认定上月的《上海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2.“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1)私营、外资企业向企业纳税地所在镇、街道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经初审通过后,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2)区属企业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报区国资委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后,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3)镇、街道和区国资委应于每月10 日前,将初审通过后的“困难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区“协调小组”报市“协调小组”备案。
3.“特殊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1)私营、外资企业向企业纳税地所在镇、街道提出“特殊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经初审通过后,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2)区属企业申请认定“特殊困难企业”的,报区国资委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后,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3)镇、街道和区国资委应于每月10 日前,将初审通过后的“特殊困难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协调小组”审核认定。区“协调小组”报市“协调小组”核准。
4.企业若需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须在提出申请认定“困难企业”时,在《困难企业认定表》“申请享受政策”栏中,明确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政策中的一项。
5.区“协调小组”在认定“困难企业”或“特殊困难企业”前将进行公示。
6.区“协调小组”应及时将“困难企业”和“特殊困难企业”的认定结果告知镇、街道或区国资委,由其通知相关企业。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二)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
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技发〔2009〕13 号)的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 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 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区财政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
(五)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 元。
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