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090623(贝帝皮带-蒋磊)


2009-06-26

 

上海贝帝皮带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仲(2008)办字第3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10月17日的工资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叁元壹角。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10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782.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88.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64.8元,合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伍元贰角。

    三、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壹角。

    四、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7月至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五、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报销车费23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50%赔偿金19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927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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